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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4-05 | 珊瑚虫恩怨未了

    珊瑚虫的案子最近判了。被告人陈寿福被判侵犯著作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118万元。据网易科技调查显示,近6万网友参与调查,其中93%的网友不满意一审判决的结果。

    有关珊瑚虫的好处,笔者在另一篇文章《珊瑚虫之死 死而不僵》(http://weifeng1208.blog.sohu.com/81557251.html)中阐释的很清楚,在这里不愿多说。这个判决应该说是在预料之中的,而绝大部分网友忿忿不平也是在预料之中的。但是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未涵括互联网传播,判定陈寿福侵权的法律依据不足。这不由得让人生出很多疑问。

    1.珊瑚虫并未对QQ进行修改,只是增强其功能而已。并且珊瑚虫对增强包具有著作权。
    2.珊瑚虫在修改QQ的时候,是把QQ利用逆向工具拆包,进而获得其源代码。而利用逆向工程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,不属于盗窃商业机密。
    3.腾讯的官网曾经很长时间提供珊瑚虫增强包的下载,而这种默许是否也应该算纵容罪?
    4.互联网现在有80%强的网站,或者网络技术来自在原有技术上的修改。这似乎是互联网或者软件建设一个心照不宣的事情。珊瑚虫被判了,其他网站和软件呢?
   
    珊瑚虫已经提起上诉,我们期待着二审会有一个大家满意的结果。但是,更希望中国法律能够尽快健全,尤其是互联网相关法律。

评论 (2) |  阅读 (?)  |  固定链接 |  类别 (像男人一样去战斗) |  发表于 13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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